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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

很多時候,並不是付出就會有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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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

很多時候,並不是付出就會有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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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註2: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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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細看字裡行間,
妳會注意到每條法條都含著滿滿惡意
不管期中期末還是這個社會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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